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执保290号
申请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义和社区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C772Y1J。
被申请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A座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814947K。
申请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847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所有的在他人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847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