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民初2867号
申请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义和社区东。
法定代表人:王光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C7726Y1J
被申请人:湖北升广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07号政和广场19层H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97938957M
申请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升广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升广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汉北支行,账号3202********的存款12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升广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汉北支行,账号3202********的存款120000元。
冻结存款期限: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丰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