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鲁1325执恢1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东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5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东东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强制执行将本案执行完毕并缴纳了执行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东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5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山东东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