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5执27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义和社区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昊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前毕庄村高速收费站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柳志中。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5民初48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天津昊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货款143610.79元及利息(以143610.7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5日起,以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昊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依规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一)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过五次网络查控,先后在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两个,账户余额不足,且账户余额一直无变动。
(二)经过调查,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及房产、工商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3月10日审批通过限制高消费。
(四)经院长审批了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但未能送达实施。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325民初4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