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男,生于1979年4月17日,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9年3月24日,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LYD33。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1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该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09542350。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道办事处银河大道与红园路交汇处国福现代城蔷薇苑2幢4层401室。
上诉人**中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22)云0622民初3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事项实为外墙漆的劳务,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不动产类的专属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未作二审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因******镇北门移民安置区房屋建设工程外墙漆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施工内容、工程款结算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中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碧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