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512民初244号之二
原告:汕头市达泰新型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汕头市达泰新型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汕头市达泰新型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汕头市达泰新型材料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达泰新型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41.9元、申请费2820元,由原告汕头市达泰新型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