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民终4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枫路潮发花园A座写字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社区**路128号建安大院综合楼30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诚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51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经查,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不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及《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74.73元。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