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03民初876号
原告: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经济开发区朝阳园区纵二路联东U谷漳州国际企业港1#地一期A1-3幢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2U0F38K。
法定代表人:林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鹏,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基特,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5号融信·翠湖9幢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3357225663。
法定代表人:王继光。
第三人:福建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钱鸿配套用地二期(书香世家)1幢(书苑)D02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347D2A4W。
法定代表人:罗文通。
原告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鹏和吴基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福建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依约支付应当支付给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个年度(2021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的租金204030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自2021年1月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2.本案的诉讼费由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9日,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建筑面积2267平方米的坐落于漳州市龙文区联动U谷漳州××幢××号厂房出租给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租期从2017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租赁期为5年,每年支付租金12个月,年租金204030元,每次租金乙方(即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提前30天支付给甲方(即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6日,甲方(即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即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丙方(即福建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各方当事人对位于漳州市龙文区联动U谷漳州××幢××号房屋租赁关系达成补充协议,其中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甲方将位于漳州市龙文区联动U谷漳州××幢××号的房屋租给乙方,乙方再将其中一层425平方米,展厅30平方米的部分转租给丙方”。根据法律规定,转租需要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且转租法律关系受到原租赁关系的约束,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此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该依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最后一个年度支付租金的期限为2021年1月9日,但至今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福建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联东【漳州国际企业港】楼宇销售合同》、《厂房租赁合同》、《租金合同补充协议书》。
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福建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作陈述,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所举上述证据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7年2月9日,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将座落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联东U谷漳州国际企业港A1-2幢04号厂房出租给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建筑面积为2267平方米;厂房租赁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租赁期为5年,每次支付租金12月;厂房租金7.5元(不含税),年租金为204030元;第一次实付租金期限为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计187027.5元;租赁期内,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租金支付,每次租金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提前30天支付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第1年至第4年的租金。至今,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向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第5年的租金204030元。
2017年5月5日,漳州市龙文区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将房屋交付给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后,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前30日向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第5年的租金204030元,故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租金204030元及自2021年1月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支付的利息,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保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4030元及自2021年1月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支付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漳州光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芹生
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
人民陪审员  黄惠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婉晴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