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7995号
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某建材商行。
经营者: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某建材商行某诉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某建材商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绍兴市越城区某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