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零点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零点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9666号
原告:江苏零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77号B608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112MA1T8BDU73(2-2)。
法定代表人:周大乐。
被告:***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润金城商务楼C号楼33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03MA21TYP79L。
法定代表人:迟迅。
被告:徐州江河水泥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潘塘街道贾楼村东组12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03MA1P9AU41X。
法定代表人:仝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零点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江河水泥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零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零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江苏零点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刘文灿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