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9088号
原告:太仓市浏河镇杠杠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钱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W9PXX5A。
经营者:张增刚,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江苏零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77号B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1T8BDU73。
法定代表人:周大乐。
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A栋35、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6274G。
法定代表人:李从文。
被告:德阳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6LP6E9D。
法定代表人:杨旭鸿。
原告太仓市浏河镇杠杠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零点建设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太仓市浏河镇杠杠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仓市浏河镇杠杠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玲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查倩倩
书记员张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