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民特53号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某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伊金霍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某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利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投资公司称,案涉鉴定机构某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是鄂尔多斯仲裁委指定的鉴定人,其享有的为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而申请人在本案中是申请对施工图和竣工图中所显示的被申请人的施工范围进行鉴定,即需要对案涉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鉴定,而非对工程施工进行质量检测,因某检测公司没有设计资质,所以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要求,程序严重违法。本案鉴定人员没有注册建筑师的资格,先后作出了3份《鉴定意见书》,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在此情形下仍然采信《鉴定意见书》,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提供的鉴定申请中是要求对施工图和竣工图中被申请人的施工范围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事项是对施工现场进行取样,对被申请人的实际施工范围进行鉴定,鉴定事项与申请人申请的鉴定的事项不一致,鉴定程序违法。在鉴定过程中,部分鉴定材料并未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鉴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开庭时提交的竣工图中案涉争议的某路段为虚线,但是被申请人给鉴定机构提交的竣工图中该路段为实线,被申请人存在伪造证据的其情形。综上所述,请求撤销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2023)鄂仲字第0239号裁决。
某水利公司称,不同意申请人的撤裁请求。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九条约定了仲裁条款,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仲裁庭审笔录记载,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时,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人员的身份均无异议,仲裁庭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程序合法。根据《鉴定意见书》的现场取样鉴定,可以证明案涉的工程实际是由被申请人施工,而且已经支付了工程款,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要求返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故仲裁庭裁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撤裁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4年12月25日,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鄂仲字第0239号裁决:驳回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某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某投资公司认为鉴定机构没有设计资质,鉴定程序违法。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在委托鉴定机构时,已经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单中选择某检测公司为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书》作出后,某投资公司已经提出异议,某检测公司已经出庭接受了双方的质询,并且出具了后面的2份《鉴定意见书》。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对《鉴定意见书》的采信属于对案件证据采信及事实认定等案件实体审查内容,不属于仲裁司法审查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鉴于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上述情形,故某投资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某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某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