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102民初10332号
原告:衡水某某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原告衡水某某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原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水某某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