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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民初3695号
原告:浙江锦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308号(奥林公馆)11-0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5796048375D。
法定代表人:范灵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奇嵩,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静,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县建筑业协会,住所地象山县天安路999号南部新城商务楼2号楼7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1330225MJ9025385H。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该协会会长。
第三人:赖浩明,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西周镇赖岙村4组7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杰,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恺阳,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锦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县建筑业协会、第三人赖浩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锦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锦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73元,减半收取3336.5元,由原告浙江锦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徐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