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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某古城街道办事处;大方县某古城街道红星社区滑石组等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黔05行初151号 原告大方县某古城街道红星社区滑石组,住所地大方县某古城街道红星社区滑石组。 负责人赵某,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方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县长。 出庭负责人***,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伍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方县慕俄格古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方县慕俄格古城街道办事处云龙村。 法定代表人暨出庭负责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某,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贵州伍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某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大方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方县顺德街道龙昌社区大方县。 法定代表人宋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方县某古城街道红星社区滑石组诉被告大方县人民政府、大方县慕俄格古城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中国某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方县某有限公司征收补偿一案中,本院2026年1月8日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原告当庭表示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方县某古城街道红星社区滑石组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方县某古城街道红星社区滑石组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大方县某古城街道红星社区滑石组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