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大方县大山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民申78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彝族,1963年6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方县大山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毕节市大方县某某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中国某某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男,汉族,1996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大方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大方县大山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山乡政府)、毕节市大方县某某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某合作社)及一审第三人中国某某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5民终5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