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执105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1月21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周全,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0688XQ。
法定代表人:林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高新区黔灵山路**德福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120200515Q。
法定代表人:李邱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卡子门大街**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6104F。
法定代表人:陆士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佳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梁二庄镇东姚头村村东v>
法定代表人:周纪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塘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平塘县平湖镇原农贸市场县民生集团****信用代码91522727364112142。
法定代表人:虞忠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民终11号民事判决书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佳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平塘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佳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平塘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佳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平塘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周全退还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2017年10月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保证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退还完毕之日止,以保证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
二、由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佳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平塘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周全支付货款115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2017年5月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欠付货款1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付货款1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
三、由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佳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平塘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周全支付工程款7502683.25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欠付工程款7502683.2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7502683.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利息);
四、被执行人平塘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货款1150万元及工程款7502683.25元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五、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9564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区间的债务利息。
六、如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佳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平塘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育义
审 判 员 梁作永
审 判 员 李 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武文峰
书 记 员 邹彬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