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3民初859号
原告:***,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6栋。
法定代表人:李邱林。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禄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薛文艳
书 记 员 薛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