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81民初2130号
原告:陕西联合利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68号鼎盛国际1308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煤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南城办北陈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陕西联合利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晋煤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9月11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联合利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联合利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9元,减半收取2664.5元,由原告陕西联合利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