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华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五大连池风景区万豪名苑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1182民初1300号
原告:黑龙江农垦华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7号高丽风情小镇1-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五大连池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大连池风景区万豪名苑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风景区六委。
原告黑龙江农垦华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大连池风景区万豪名苑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五大连池风景区万豪名苑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农垦华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五大连池风景区万豪名苑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197,339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4日起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日,黑龙江农垦华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五大连池风景区万豪名苑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厨房改造工程,8月4日签订合同,价款为281,912.82元,工期为20天。施工完毕后,扣除已经给付的工程预付款84,573.85元,尚欠197,338.97元,至今未付。
五大连池风景区万豪名苑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黑龙江农垦华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拟证实为五大连池风景区万豪名苑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厨房改造工程施工及预付工程款的事实。
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8月4日,黑龙江农垦华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五大连池风景区万豪名苑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该公司的厨房改造工程,约定工程价款为281,912.82元,工期为20天,开工前预付30%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完工后一次性拨付,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款的5%,未约定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及质保期。五大连池风景区万豪名苑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工程预付款84,573.85元,尚欠197,338.97元(其中包括工程质量保证金14,095.64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黑龙江农垦华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五大连池风景区万豪名苑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厨房改造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已经实际接收使用,五大连池风景区万豪名苑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其至今尚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黑龙江农垦华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工程的完工时间、工程的交付使用时间及第一次主张权利的时间,其主张自2021年8月24日起计算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算。虽然双方未约定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但按法律规定应为二年,起诉时并未到期,但现已到期,应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黑龙江农垦华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五大连池风景区万豪名苑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五大连池风景区万豪名苑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农垦华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3,243.33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6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五大连池风景区万豪名苑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黑龙江农垦华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14,095.64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4.58元,由五大连池风景区万豪名苑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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