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5187号原告:重庆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重庆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重庆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13元,由重庆某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