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民初14590号
原告:江阴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江阴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元、保全费980元,合计2060元(江阴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