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民初194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2505983M。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0529157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东营大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7号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TFRBQ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办**路27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3466188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胜利油***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大明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胜利油***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由被告胜利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