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603民初1707号
原告:鹤壁市长红医院。
被告:日照爱信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长红医院与被告日照爱信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原告起诉状中列明的原告为“鹤壁市长红医院”,但原告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代码及《销售安装合同》中均显示该公司的名称为“长红医院”,原告主体错误,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鹤壁市长红医院对被告日照爱信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通过本院提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判员 王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