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总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总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潜江东园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5民初2545号 原告:湖北总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总口管理区陶河岭社区学苑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江东园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经济开发区沙岭村*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湖北总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潜江东园深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总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总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总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32元,减半收取25966元,由原告湖北总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