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24财保20号
申请人: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楼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3498342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前新集村4队**。
申请人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汽车一辆(苏CGG8**号),保全金额63855元,并以参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63855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汽车一辆(苏CGG8**号),于平阴县通顺道路救援中心停车场内,保全金额63855元。
保全期限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裁定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659元,由申请人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