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07执57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河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文化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19号3栋1单元29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7民初25775号民事判决,于2025年4月11日受理四川省川河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省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7执恢2136号案件中的应收款项限额人民币1960064元提取至本院案款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