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河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都江堰诺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川河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亮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安电力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850号 原告:都江堰诺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景社区徐陈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MA65ND8B4B。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川河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文化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67576026XK。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亮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安电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西长安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UW6XD2M。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8号3栋1单元18层1801号、1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582643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都江堰诺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川河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亮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安电力工程分公司及第三人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江堰诺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2元,原告都江堰诺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收取计25元,退还12377元,由原告都江堰诺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