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水利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江河水利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控住总河西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1311号 原告:江河水利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里XX号院XX号楼XX层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控住总河西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XX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河水利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控住总河西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河水利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江河水利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河水利开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