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16132号
原告(被告):中智(北京)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6月27日出生,中智(北京)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部员工。
被告(原告):北京***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6号楼1至18层101内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MartinBoden),中国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淼,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北京***服务有限公司薪酬福利专员。
被告:***,女,1994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原告(被告)中智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与被告(原告)北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淼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智公司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86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日,中智公司与***签署劳动合同,派遣至***公司担任行政文员,月工资税前4800元。2022年1月10日,***公司以***违反用工单位《奖惩制度》“提供虚假考勤信息”、多次迟到早退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行为退回至中智公司。同日,中智公司以相同理由单方解除与***劳动合同。中智公司因***“违反用工单位《奖惩制度》中三级过失3.3.3.3.24“提供虚假考勤信息”12月6日一天未出现工区,但飞书打卡正常上下班,与真实出勤严重不符,提供虚假考勤信息;二级过失3.3.3.2.32“当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三次或累计迟到时间超30分钟,早退累计超过30分钟”12月7日,员工下班早退,17:44离开工区后工作时间再无出现;12月9日,员工下班早退13:28离开工区后工作时间再无出现;12月10日,员工下班早退,16:34离开工区后工作时间再无出现”,中智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况,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决我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286元。
***公司辩称,同意中智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同中智公司一致。
***辩称,不同意中智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年12月的不在场记录我不认可,我是被***公司领导安排在家里进行线上面试,有***公司的领导在一起。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公司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86元。事实和理由:被告***2021年4月1日***公司派遣至我公司担任行政文员,工资标准为月薪4800元。2021年12月1日至12月13日期间因出现提供虚假考勤信息,多次早退的行为,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我方将其退回中智公司。***在半个月内多次违纪,出现四次违纪行为,违反我公司《奖惩制度》三级过失3.3.3.3.24提供虚假考勤信息和二级过失3.3.3.2.32当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三次或累计迟到时间超30分钟,早退累计超过30分钟的规定,***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方按照违纪解除将其退回中智公司,合理合法,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况,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令原告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86元。***的违纪行为如下:1.2021年12月6日,***一天未出现工区,但飞书打卡正常上下班,与实际出勤严重不符。涉及**1天,且向我司提供虚假考勤信息。2.2021年12月7日,***17:44离开工区后到18:30一直没出现,但飞书打卡下班时间为18:39。涉及早退时间超过30分钟。3.2021年12月9日,***13:28离开工区后到18:30一直没出现,但飞书打卡下班时间为21:48。涉及早退时间超过30分钟,**半天,提供虚假考勤。4.2021年12月10日,***16:34离开工区后到18:30一直没出现,但飞书打卡下班时间为23:04。涉及早退时间超过30分钟,**两个小时,提供虚假考勤。
中智公司针对***公司的起诉辩称,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与***公司**的事实理由保持一致。我们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应材料对***进行了合法的劳动解除,不存在赔付赔偿金的责任。
***针对***公司的起诉辩称,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年12月的不在场记录我不认可,我是被***公司领导安排在家里进行线上面试,有***公司的领导在一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智公司于2021年4月1日与***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将***派遣至***公司工作,担任行政文员岗位,月工资为4800元。2022年1月10日,***公司以***违反《奖惩制度》将***退回至中智公司。同日,中智公司对***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内容为:尊敬的***女士(身份证号:×××):鉴于您在派遣期内存在如下行为:违反用工单位《奖惩制度》中三级过失3.3.3.3.24“提供虚假考勤信息”12月6日一天未出现工区,但飞书打卡正常上下班,与真实出勤严重不符,提供虚假考勤信息;二级过失3.3.3.2.32“当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三次或累计迟到时间超过30分钟,早退累计超过30分钟”12月7日员工下班早退,17:44离开工区后工作时间再无出现;12月9日员工下班早退,13:28离开工区后工作时间再无出现;12月10日员工下班早退,16:34离开工区后工作时间再无出现;您所在用工单位北京***服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下述第②条规定于2022年1月10日将您退回我公司:②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我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从2022年1月10日起,您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解除工作关系。庭审中,***和中智公司均认可***于2022年1月16日收到《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后***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中智公司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86元。2022年6月22日,仲裁委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2109号裁决书,裁决:1.中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86元;2.***公司对***的上述裁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中智公司及***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认可仲裁裁决结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和中智公司主张***因2021年12月6日**,12月7日、9日、11日早退,且提供虚假考勤信息,违反了用工单位***公司的《奖惩制度》,其属于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此,***公司向本院提供监控视频、录音、考勤打卡记录、《用工确认及同意函》《奖惩制度》《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工会关于<奖惩制度>部分内容更新员工协商讨论及结果》《会议纪要》《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工会关于<奖惩制度〉更新部分内容的平等协商及确认》予以证明。其中,《用工确认及同意函》内容为“本人,***,身份证号×××,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公司《员工手册》(2013版)、《奖惩制度》(2013版)及《员工数据保护》(“数据保护政策”)(2020年9月版)的所有内容,认可其是我与公司用工合同的有效补充,并愿意接受、遵守和执行其中所述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签名处有“***”签名字样;《奖惩制度》中载明“涉及三级、四级过失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中3.3.3处罚细则规定三级过失包含“提供虚假考勤信息”。《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工会关于<奖惩制度>部分内容更新员工协商讨论及结果》《会议纪要》《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工会关于<奖惩制度〉更新部分内容的平等协商及确认》均显示是对《奖惩制度》部分内容的更新,更新后的文件名为《奖惩制度》(2013)版v3.0。经询问,***公司称更新内容主要是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认可《用工确认及同意函》中“***”签名为其本人笔迹,但称《奖惩制度》(2013)版v3.0未向其公示。***认可12月6日,12月7日、9日、11日有不在工位的时候,但辩称系被***公司安排在家进行面试,下班后均会回公司打卡。***公司未就《奖惩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公司虽主张***存在一日**,三日早退,且提供虚假考勤信息情形,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从其提交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无法确认***的实际出勤和工作情况。此外,未有证据证明中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奖惩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足以构成解除的依据,故中智公司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及制度依据,属违法解除,***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公司和中智公司要求不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智(北京)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中智(北京)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北京)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齐 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