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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43589号

原告: ***,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6号楼1至18层101内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博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午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