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43589号
原告: ***,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6号楼1至18层101内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博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午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