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3民初681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有,龙泉市信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项金文,男,195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丽水禹宸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青田县鹤城街道平演村前路街85号第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0J02E。91331102MA28J0J02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项金文、***、***、丽水禹宸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