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8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99号、103号201。
法定代表人:叶盛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章宝,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系该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物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2021)粤0112民初134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作为员工先找开物公司协商解决问题,但开物公司提出无理要求,补交八年社保要***支付滞纳金和罚款。后***致电12345热线,工作人员询问情况后转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致电***称开物公司回应税务部门说***不是开物公司的员工。税务部门还发送短信给***说开物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补交不了社保。二、关于劳动合同问题,一审庭审时开物公司称好像签了劳动合同,但***在职期间只签订过一份空白合同。庭审中开物公司只是承认***在广州市第二中学工作过,不承认2008年至2016年的情况。故***按照一审法院的要求找了2008年至2016年的证明材料。其实法院是有权去开物公司查询多年来的考勤和工资表的。对于工资流水清单,开物公司称没有显示转账单位,但是银行系统就是这样显示的。上述这些双方都是有争议的。希望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首先,***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开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其次,为证实其主张,***于一审审理期间已提交了工牌、工衣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以及广州市财经职业学校、广州市第二中学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故***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对***提交的证据以及其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实体审查。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3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洁萍
书记员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