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中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3419号
原告: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99号、103号201。
法定代表人:叶盛灵,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章宝,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科学城中学,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道萝平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姜庆新。
原告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科学城中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州科学城中学沟通协商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92元,由原告广州市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汤 易
书 记 员  黄宝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