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兆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82民初13220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启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某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23年8月4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其各项损失合计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和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