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82民初13220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启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某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23年8月4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福建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其各项损失合计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和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