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7民初3170号 原告:李某,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告:王某,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红庙镇土岭村六组,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西安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199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西安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受理。原告李某于2025年11月3日以重新确定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