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30民初3048号
原告:敖汉旗新州文杰铝塑门窗制作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经营者: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泽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经理。
原告敖汉旗新州文杰铝塑门窗制作部与被告李某某、内蒙古泽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敖汉旗新州文杰铝塑门窗制作部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新州文杰铝塑门窗制作部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敖汉旗新州文杰铝塑门窗制作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敖汉旗新州文杰铝塑门窗制作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