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3民初11373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中城城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沈阳中城城市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