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303民初4283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0月14日申请撤诉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2743元),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718元,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