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财保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绿航园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文汇东路317号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风之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邗江区***花瓶村**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扬州绿航园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风之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扬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苏1003财保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风之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区支行的银行存款30000元(银行账号:10×××77)。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绿航园林设备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风之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请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风之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绿航园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风之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区支行的银行存款30000元(银行账号:10×××77)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