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靖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靖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3237号之一
原告:中原靖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南街********。
法定代表人:胡国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沙,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智超,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旭,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靖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靖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原靖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原靖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元(原告中原靖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5716元,应退回2741元),由原告中原靖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