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10662号
原告:中原靖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南街50号3栋1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NC2C87。
法定代表人:胡国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东,系河南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7年6月29日出生,住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翠,系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原靖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中原靖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原靖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