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2执保337号
申请保全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被保全人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