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21541号 原告:四川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中兴下街12-14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口西小口路27号西三旗文化科技园D座A1区2层20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