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30599号
原告:海斯特(青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696号15号楼1单元901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西小口路27号西三旗文化科技园D座A1区2层20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斯特(青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海斯特(青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斯特(青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