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飞逸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与某某逸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43号 申请人(原告):***逸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胡埭工业园,机构代码7724937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机构代码11781286-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了原告***逸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973号。申请人***逸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的财产在价值65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逸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逸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研究所风机厂的银行存款65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侯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