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5民初4506号
原告:***,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顺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济南顺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2020年8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