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91民初4058号之一
原告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5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法官助理 丁 雪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