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81民初5744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被告:云南***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腾冲世纪城腾云苑19号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X20X1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