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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迈腾铝业有限公司;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0民初1047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审理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